犯罪嫌疑人陈某偶然从他人处得知一国际交友热线电话号码,便产生抢夺手机打国际交友热线的想法。一日在街上乘正在使用手机的刘某不备,将其手机抢走。后经常使用该手机拨打国际长途电话。一周后陈某将手机丢弃在邮局门口,引起保安人员怀疑,经询问案发。经查陈某使用该手机致使用户刘某损失话费5000元。
本案在对陈某行为的定性认识上分歧较大:
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不构成犯罪。理由是陈某夺人手机的动机只是为了打国际长途,事后也确实存在抛弃手机的行为,说明陈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,故不构成犯罪。对5000元电话费刘某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要求陈某返还。
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夺取他人财物,其行为构成抢夺罪。非法占有不等于永久占有,不能以陈某一周后丢弃手机便否定其“非法占有”的目的。
第三种意见认为陈某构成盗窃罪。理由是陈某没有非法占有刘某手机的目的,目的只是要拨打国际长途,符合关于盗打电话以盗窃论的司法解释。陈某夺取手机的行为不能单独定抢夺罪,只能视为是陈某为实施盗窃犯罪而“准备工具、制造条件”的犯罪预备阶段。
第四种意见认为陈某构成抢夺罪和盗窃罪,应两罪并罚。理由是陈某夺取手机和盗打电话是相互独立的两个犯罪行为,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夺取他人手机,抢夺犯罪既遂;后陈某又使用该手机盗打国际长途,该手机此时已实际脱离刘某的控制管理,陈某盗用刘某的话费帐号,相对于刘某本人来说,属于“秘密窃取”,构成盗窃罪。至于陈某后来丢弃手机的行为只能视为畏罪的表现。